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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登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8:37 来源:爱游戏登陆官网 作者:爱游戏充值投注
【摘要】:

  案例五: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从广东、山东等地购进电机、线路、面板等配件,以简单组合、拼装的方式生产伪劣的IROBAIN(亦称“老板时代”)、OPAICN(亦称“广欧”)等品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并建立“行业学习交流群”“学习聊天群”等微信群,通过在群内统一发布售货信息、统一对外销售价格、统一线上支付货款的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下游经销商处,最后由终端商户走街串巷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省农村地区。解某某等8人销售金额为228万元至21万元不等,李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吸油烟机408台、燃气灶1640台。经检验,抽检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烟机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项目不合格,燃气灶中熄火保护装置、热负荷、燃气导管、燃烧工况等项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消费者报案后,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发现终端商户陈某某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是在网络上购得,遂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并对犯罪事实已查清的陈某某先行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某的销售上线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该案上下游犯罪人数较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上深挖生产端犯罪,最终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解某某开设家庭作坊生产伪劣吸油烟机、燃气灶过程中,其丈夫刘某某积极参与,指导工人生产、打包、发货,与解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追诉。二是补充质量检测。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由公安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扣押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按品牌、规格、型号分类,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检,明确涉案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伪劣产品。三是确定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亦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销售金额。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针对涉及吸油烟机、燃气灶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现实危害,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处理方案。

  (一)严惩制售伪劣家用电器犯罪,牢牢守护百姓厨房安全。吸油烟机、燃气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电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价为噱头,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配件进行简单组合、拼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使产品最终流入多地农村地区,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不枉不纵,准确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及销售金额。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时间跨度长、销售范围广,售出产品分散在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金额较为关键。被告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现场查获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部分来源相同,销售模式及价格相当,可以认定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无差别,从而认定不合格产品。同时,结合该部分发货单据、价格及资金流水等综合认定销售金额。

  (三)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检护民生”是检察履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联合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提升综合治理效果。依托个案办理,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对辖区内商户、尤其是流动商户的走访监管,以及普法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伪意识和防假识骗能力。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化肥颗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带有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安”“某利”商标、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分装。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运输服务。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化肥,仍向其购买并通过某平台网络店铺进行销售,郭某乙个人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6万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7万余元。经检验,袁某生产、销售的化肥总养分、总氮、有效磷等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平台上的5家店铺销售假冒“某利”商标的化肥,但公安机关仅对其中3家店铺立案侦查。经初步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另2家店铺亦涉嫌犯罪,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并案侦查。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就调取店铺和店主信息、查明化肥来源、固定订单数据等提出工作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追诉漏犯。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挖掘和审查,向上查找供货源头,发现某微信用户向袁某销售肥料,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向下摸清销售渠道,追诉邢某等18名制售人员,实现上下游犯罪链条化打击。二是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查明犯罪金额。涉案网络店铺达14家,涉案化肥销往10余个省份,交易信息量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审计专业背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证据进行数字化梳理,明晰进销货数额、实际交易订单数量等。三是准确适用罪名。涉案化肥既假冒又伪劣,结合销售数额、主观故意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袁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标权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遂对袁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罪名;结合于某某的犯罪金额,通过对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应的刑期,对其适用刑期更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是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义务,全面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并把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促成退赃退赔,确保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得到回应和支持。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为期3个月的“肥料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农资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抽检化肥37批次,强化农资安全行政监管。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邮政主管部门筑牢寄递安全防线家单位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等专项检查7次,严厉打击“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非法网店销售路径。

  (一)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全链条打击,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集中销毁,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二)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宣传册、走访入户、设置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加强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时,应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有效推动当地农资市场整治。此外,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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