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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登陆.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0 09:27:36 来源:爱游戏登陆官网 作者:爱游戏充值投注
【摘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担责原则,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鼓励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省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及时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新工艺、新技术,指导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途径。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实验室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分类处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布局、组织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加强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和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第十二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区域合作,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调查取证、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一体化收集和移送,协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业特点和固体废物减量化要求,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分行业减量措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循环经济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示范推广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尾矿、废料、废水进库和排放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实施运行;尾矿库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之前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以及对相关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破坏、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破坏、污染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治理,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或者治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征或者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支持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循环农业技术,开展农林废弃物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减少农林废弃物的产生量。

  大型农业生产园区、果蔬批发市场、林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采用适用先进技术,构建农林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网络,推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因地制宜调控减少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覆盖面积,组织开展农用薄膜残留例行监测,实施农用薄膜覆盖技术适宜性和生物降解等性能评价,及时掌握农用薄膜残留污染与回收利用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产品与成熟技术的推介力度,推进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有序替代,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采用废弃农用薄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替代等治理方式,督促其落实农用薄膜回收主体责任。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有关回收站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填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对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产品经营者或者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鼓励农药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探索使用水溶性高分子等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连片施药施肥作业服务,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数量。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内脏和尸体、废弃兽药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等特点,科学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和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相邻设区的市之间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区域统筹合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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