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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20年上半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陕西省水溶性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g/L。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
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单一中量元素均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g/L%。
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5%。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5g/L。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10g/L(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
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硫元素含量标明值为“硫(S)≤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氯元素标明值为“氯(Cl)≤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钠元素标明值为“钠(Na)≤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应以产品标准为依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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