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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4-05-03 11:23:31
来源:爱游戏登陆官网 作者:爱游戏充值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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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

  公告称,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总强调,“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

  【享受条件】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政策案例】A 公司主营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2008年8月销售相关产品(不含税)546984元,应纳增值税546984×13%=71107.92元,因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相关规定,公司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开具普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可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71107.92元。

  【享受条件】1.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政策案例】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A 公司,该公司2017年8月取得生产销售有机肥收入(不含税)212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12×13%=27.56万元,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可申请享受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27.56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政策案例】某炼油企业外购已税汽油用于连续生产乙醇汽油,2023年7月用外购的已税汽油90吨和10吨变性燃料乙醇,连续生产乙醇汽油100吨,该100吨乙醇汽油当月全部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100吨乙醇汽油应缴纳消费税100×1388×1.52=210976(1吨汽油=1388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在8月份消费税申报时,该炼油企业申报销售的100吨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210976元。

  【享受条件】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2.对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政策案例】某生物能源公司2022年5月生产纯生物柴油12吨,并于当月全部销售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其生产原料主要用量为用料所占比重75%的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所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1176×12×1.2=16934.4(元)(1吨生物柴油=1176升,12吨=14112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应纳消费税=14112×1.2=16934.4元),在2022年6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生物柴油消费税,免税额16934.4元。

  【享受主体】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条件】1.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3.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办理材料】1.享受免征: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2.办理退税:首次申请消费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消费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政策案例】2023年10月,某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了2000吨石脑油,应缴纳消费税2000×1385×1.52=4210400元(1吨石脑油=1385升,石脑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该企业生产的石脑油并未对外销售,而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出乙烯、芳烃产品,其中生产出乙烯、芳烃1500吨,符合乙烯芳烃产品占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规定。在2023年11月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该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2000吨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421.04万元。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案例】A 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 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元)。

  【享受条件】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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