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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6 21:47:23
来源:爱游戏登陆官网 作者:爱游戏充值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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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4月19日,通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8日生产的某牌水稻专用掺混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标准代号为:GB/T21633-2008,标识内容为:禾旺达掺混肥料水稻专用18-12-15氮N-磷P2O5-钾K2O≥45%有机≥12.0%;生产许可证号(黑)XK13-001-00536执行标准GB/T 21633-2008。该化肥经直销店经销的禾旺达水稻掺混肥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21633-2008属于废止的标准。

  当事人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鹤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门对福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肥料标示生产企业为黑龙江某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220294,购入数量25.00吨(500袋),采购价格是154.00元/袋,销售价格是170.00元/袋,销售金额85,000.00元。

  当事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掺混肥料25吨(500袋),罚款4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七台河市勃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农资商店销售的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进行了现场抽样,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销售的不合格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系从哈尔滨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6吨,购进价格为3600.00元/吨,销售价格为4000.00元/吨,销售货值金额共64,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款共计38,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克山县美亚种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标识为“注册商标‘景阳冈’,聚碳酶3+3掺混肥料,智能控释新一代,执行标准:GB/T21633-2020,许可证号:(鲁)XK13-001-02607,净含量:50kg,生产商:山东阳谷鲁西化工总厂,生产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汉南路59号,电话:”的化肥。化肥外包装标识内容没有电子喷码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袋内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经现场检查,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掺混肥料共30.1吨,购进价格每吨3,010.00元,以每吨3,500.00元的价格共售出16.4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化肥货值金额合计金额105,35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掺混肥,并全部产品返回生产厂家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8,036.00元,罚款15,0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没款25,036.00元。

  2022年1月11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移交周某雪涉嫌非法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产品(36个品种3559盒)。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通过淘 宝和微信采购,货值金额共计54,602.00元。经检验,涉案产品全部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涉嫌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市场局接到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的检验报告,显示龙江县双雪淀粉厂2021年8月12日生产的“村屯小菜园牌粉丝”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受龙江县徐龙卿水稻种植家庭农场的销售委托,为其代加工4大袋,共计100公斤,加工费用为每公斤销售价2.00元,共计获利200.00元。全部销往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鑫城庆购生活超市。龙江县徐龙卿水稻种植家庭农场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00元,共计100公斤,货值金额1,000.00元。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6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罚款50,000.00元,共计罚没50,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投诉举报,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执法检查,在其店内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44瓶,货值共计24,584.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4瓶,处以货值等额罚款24,584.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举报线索,鸡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鸡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应知涉案蓝带啤酒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共购进290箱涉案侵权(蓝带集团)啤酒并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为8,700.00元,违法所得为1,74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40.0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11,740.00元。

  大庆广播电视台制作并在综合广播、交通广播、音乐广播发布时长60分钟《探索光明:草原神》养生节目,在节目中介绍宣传“草原神”“明目二十五味丸”以及“购买热线:”,属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告中出现医生和病人形象证明疗效,广告费用2,8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3月18日,给予当事人没收广告费2,880.00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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