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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鲁市监行处字〔2023〕18号),涉及山东大茂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案。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2023年3月3日生产的一批控释掺混肥料,外包装标识有“N-P2O5-K2O 28-6-6,总养分≥40%,控释氮≥8%,40kg/袋”等字样,经本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复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控释养分量、钾的质量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HG/T4215-2011、GB/T21633-2020标准。6月6日,本局会同临沂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6月23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85袋共3.4吨,涉案产品货值0.782万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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